財團法人桃園啟智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
(八十五年四月董事會議擬訂)
(九十六年一月董事會議修訂)
- 第一條 ……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桃園啟智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- 第二條 …… 本會以協助桃園啟智學校(以下簡稱本校)推展校務、充實設備、美化環境、急難救助、獎勵教職員工研究發展、促進學生敦品勵學、輔導學生就業知能、提高教育功能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相關活動。
- 第三條 ……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壹仟肆百肆拾元整,由本校校友、家長、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- 第四條 ……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德壽街十號桃園啟智學校校址。
- 第五條 ……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- 一、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- 二、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- 三、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- 四、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- 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- 六、董事之改選(聘)。
- 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- 第六條 ……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,其中本校校長為當然董事,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- 第七條 ……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,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(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)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- 第八條 …… 本會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,校長並為當然常務董事,處理經常性業務,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基金會。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。
- 第九條 …… 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、幹事若干人,承董事長之命,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。執行秘書、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本校有關人員兼任之。
- 第十條 ……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,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,得由校長召集之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行之。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行之。
- 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。
- 二、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
- 三、解散之擬議。
-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- 第十一條 …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- 一、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- 二、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- 三、財產清冊(含有關憑據影本及年度捐助人名冊)。
- 第十二條 …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- 第十三條 …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- 第十四條 …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- 第十五條 …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經依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桃園啟智學校。
- 第十六條 … 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- 第十七條 …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