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︱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一、規範目的
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(以下簡稱網路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及學習,特訂定本規範。
二、網路規範與委員會
各校應參考本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,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:
- 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。
- 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。
- 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,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、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。
- 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。
三、尊重智慧財產權
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。
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
-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
- 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-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
- BBS 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然任意轉載。
-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
-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四、禁止濫用網路系統
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:
-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
-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。
- 以破解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,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
-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。
-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。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。
-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
-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。
- 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電子佈告欄(BBS)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、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
-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。